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1-0587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21〕1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31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1 –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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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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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
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4-08 10:2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惠企政策要求,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落实全省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落实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基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2021年6月30日前,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1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保持新发放贷款利率在合理水平。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持续深化,巩固降低融资成本成果。(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九)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人行、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十)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

(十一)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根据“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风险分担模式,为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常态化发放应急贷款。(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二)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展会,制定《2021年度温州市重点线上数字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线上参展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为企业搭建数字外贸平台,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和中国制造网等跨境外贸平台年费(会员费)给予50%的奖励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政发〔2020〕17号文件关于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政采云”、展位费补助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文旅消费市场振兴扶持。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力度,加强与OTA、短视频、新媒体等知名平台的合作,市财政以奖代补增加对全市市场宣传推广投入500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市县联动开展旅游惠民活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奖励参与门票优惠活动的景区,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2021年度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红色教育活动、职工疗休养、干部培训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市域范围内组织进行,扩大本地旅游产品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教育局)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以及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将物流相关重大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社区便民快递物流投送场所纳入社区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五)加大电商直播销售扶持力度。温政发〔2020〕17号文件关于直播平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产业公共直播间、直播电商销售活动的补助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产业基地的电商销售企业(指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平台)企业(指纳入网络零售额统计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直播平台)、市级及以上电商重点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提供软件技术支撑、网络运营服务以及云储存云展览且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额占总营业额50%以上企业),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给予8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同期地方综合贡献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强化农产品稳产保供。给予市本级及市区的规模家禽养殖场(包含鸡、鸭、鹅、鸽等,出栏达2000羽以上)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单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粮食应急加工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出让起始价可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确定,下浮之后地价如低于地块取得成本价,应按成本价作为起始价。对按要求开展粮食应急加工、采购和供应指定粮源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强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七)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

(十八)鼓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季度销售额从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温政发〔2020〕17号文件关于“小升规”企业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鼓励龙头骨干工业企业订单本地化,优先与本地中小工业企业开展配套协作,采购本地工业企业配套产品,企业本地配套程度明显提升的,分阶段给予奖励。每半年度,本地工业产品采购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且新增采购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新增采购结算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国有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等公共运营车辆,应引导整车生产企业优先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对购买使用地产动力电池新能源公交车、城市特种车辆(渣土车、清洁车等)的企业,市财政按采购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大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开展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建设,从中心城区16个老旧工业区块中竞争性遴选不超过3个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园区属地政府500、300、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一)持续加大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温政发〔2020〕3号文件关于应急转贷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二)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面向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助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开展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制定实施推进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性法律顾问服务的指导意见,运用多元化、多维化、多样化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实施“三服务”2.0版,助力企业解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政策条款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由财政兑付的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具体受总量控制奖补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如遇同类型有奖励资金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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