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住宅加装电梯补助新规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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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记者了解到,这份通知是对此前出台的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补充。 早在2019年,我市出台《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补助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认可和积极配合,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减轻市民加装电梯的经济负担、助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此次又对之前的政策进行补充。我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完善本辖区加装电梯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适用范围扩大 在原市区三区(鹿城、龙湾、瓯海)的基础上,增加了浙南、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即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五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的既有住宅,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都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补助有效期延长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保持不变 补助标准仍与原来的方案补助标准相同,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可用于项目设计、建设,管线迁移,电梯购置、安装调试,日常维保等。对每完成一台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属地街道给予6000元/台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推进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记者 夏晓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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