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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15:10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从国家层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程序、合法性审核机制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2019年6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90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3年4月27日发布实施,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局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部分内容与国家、省、市规定不一致,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面临着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新要求,解决当前存在问题,适应新的形势,亟需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在收集国家、省、市近年来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开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2021年4月20月,起草征求意见稿。4月21日,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同日,在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修改意见。5月10日,完成送审稿。5月11日,政策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5月13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五部分组成,共30条。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目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最权威的表述。《办法》第1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一步予以明确,即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同时满足行政性、普遍性、外部性、反复适用性和公开性五个特性,缺一不可。同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内部工作制度、人事财务管理、执法考评考核、行政责任追究、便民通告公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件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范围,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更加明确。

(二)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第3条根据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起草处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政策解读、评估文件实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报送备案、定期清理、异议审查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等工作。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要求

为了贯彻上级关于精简规范性文件数量的要求,《办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注意事项并提出严格控制数量等内容。第11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为制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划定内容红线。

(四)关于制定程序

《办法》第4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一般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罗列,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七个程序。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5条则明确了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第9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办法》第10条建立了有效期制度,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1年。《办法》第29条明确了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处理方法。《办法》第30条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六)关于征求意见

《办法》第12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如何征求意见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起草处室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合法性审核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列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几种方式。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按照规定程序听取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办法》第16条、第25条分别对文件草案报送审核和报送备案时应该提供上述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了相应要求。

(七)关于同步研究机制和精准解读机制

《办法》第13条明确起草处室在政策起草说明里,要列明该项政策的经办流程、系统应用、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内容,实现政策、经办、系统、数据同步研究。《办法》第14条明确政策解读应采取“1+2+X”宣传解读形式(“1”即政策文件原文,“2”即新闻通稿和政策问答,“X”是其他各类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数据图表、图片视频、动漫等表现方式,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阅报栏、抖音等传播手段,讲清讲透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对象范围、重点内容、特色亮点、惠民举措、办事指引、新老政策差异,推动政策解读接地气、入民心,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办法》第23条明确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要进行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

(八)关于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办法》第16、17、18条明确了文件草案报送法规处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审核的时限、专家协助审核等内容。《办法》第15条明确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九)关于集体审议制度

《办法》第19、20、21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文件,不得提请集体审议。起草处室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

(十)关于备案

为进一步理顺监督程序、强化事后监督职责,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相衔接,《办法》第25条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关于异议审查制度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办法》第26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权,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会同起草处室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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