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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31 15:0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我市这项工作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试点,为巩固改革成果,于2014年、2016年出台了《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27号,以下简称《市职转暂行办法》)、《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温政办〔2016〕3号),并取得了诸多成果,但由于当时上述文件的制定是以试点为背景的,相关机制已不适应常态化工作需要。同时,根据2019年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9〕7号)明确,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故亟待制定出台新的《市职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

三、起草说明

(一)关于职能转移的内涵。明确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内涵界定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所需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经过规定程序,依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有关职能事项交给社会组织直接履行或委托履行,并对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监督的一系列活动。”

(二)关于职能转移主体、范围和形式。明确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包括职能转出主体和职能承接主体。对政府可转出的职能范围以“概括式+列举式”进行明确界定,并给出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式规定,有利于各单位更加开放、探索性地开展职能转移工作。将职能转移形式按照履职名义、责任归属不同,将职转形式分为“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并规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从而使职能转移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机衔接,还首次规定了政府职能的无偿转移,鼓励职能转出主体降低转移成本。

(三)关于职能转移流程。职能转移整体流程按照“提出申请—事项审核—主体确定”三大步骤实施。在“提出申请”阶段明确了提交要件;在“事项审核”阶段,各小组成员单位对职转事项和方案以联审方式进行初审(主要是市委编办进行形式审查)、审定(主要是实质审查),所形成的职转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开,并明确2年内不能转出的自动剔除规定;在“主体确定”阶段,对发布招募公告、选定承接主体、公示承接主体、签订转移协议、公告转移事项等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能转移监督管理。为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取得成效,规定职能转移监管机制。明确费随事转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同一已转移事项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编外用工控制数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注重违规问责,明确规定对职能承接主体在职转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到位、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问题,应当由职能承接主体主管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依法纳入公共信用平台;严重失信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了职能转移效果导向的标准。

(五)关于改革领导机制。为适应当前改革的整体形势,《办法》明确设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推进职转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继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工。为加强协调,还建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主持的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解读单位: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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