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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1-07-12 16:2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6月7日-7月6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收到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2条,主要是关于第三十条,有网民提出其一“应改为:应当由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_制度/规范下,根据集中有序、总量控制原则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其二“什么样的汽车属无障碍车辆?”

二、意见采纳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

1、对于网民提出的在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共同确定道路设施带过程中增加“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_制度/规范下”的文字内容,由于第三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依附城市道路设置公共设施,应当符合道路设施设置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设置公共设施理应遵循的技术规范,故无需单独列明此标准,因此,对于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2、道路交通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对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载有残疾人的车辆专用的停车位有明确规定。因该意见与《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无关,未予采纳。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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