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络问政 > 领导接听 > 办理情况公示
5月31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邱华萍接听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
办理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08 16:5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字体:[ ]

 


内容摘要

办理情况

1

龙湾区强丰街多弗奥林匹克12栋1103室业主反映向房开花费28万元购买精装房屋,近期将进行交付,但验房时发现:

1、门的外侧是使用一层木门贴纸,并非合同内标注的定制实木复合门,其表示贴纸很容易脱落,现已有很多户出现贴纸鼓包、翘边等情况,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合同中标注室内的开关全部是使用西门子牌开关,但实际发现使用的西门子开关的英文标识与正版不同,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现投诉房开装修质量不过关,要求整改

您好,经龙湾区住建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1年6月8日收到您的信访件立即督促房开公司核查整改。

二、经房开公司核查回复:1.关于门材料事项,室内采用实木复合门,是指以木材、胶合材等为主要料复合制成的实型体或接近实型体,面层为木质单板贴面或其他覆面材料的门。房开公司现场采用的实木复合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与合同所标注的材质相对应,现场存在的部分实木复合门面层破损、翘边、脱落等问题皆因现场施工中磕碰、破坏导致,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开公司已安排施工单位对磕碰、破损的实木复合门进行统一维修、如无法修复则进行更换。2.关于开关事项,所有强电部分开关和面板,房开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示的品牌西门子,而弱电单位的网线插头采用工程定制,且检验合格证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

市民反映鹿城区新城大道金星花园2幢120号饭留香餐馆只做外卖平台订单,不做堂食,店内卫生极差及存放了很多速食餐包(像一个废弃的仓库),认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及对温州市同类餐馆进行定期检查。

陈先生您好,经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现答复如下: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对鹿城区新城大道金星花园2幢120号“饭留香”餐馆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市民反映情况属实。现场要求商家停业整顿(附照片),在做好环境卫生及清理操作间等符合餐饮规范要求后,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经营;对其网络外卖,已向区局餐饮科申请,关闭其饿了么、美团销售平台;对于现场检查的情况,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餐饮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温鹿市监处字(2021)08085号)。

3

1、龙湾区永中街道悦珑府业主反映房开在未进行车位价格公示的情况下要求业主缴纳5万元意向金,按照缴纳意向金的先后顺序决定挑选车位的顺序,不缴纳意向金就无法进行选购停车位,只有选购车位时才能知道人防及非人防停车位的价格(人防车位:13万余元,非人防车位:16万余元),其表示购房时房开表示车位的价格是在8-10万之间,但实际购买时价格涨幅如此之大,存在哄抬物价行为,而且电梯口的好车位均是表示车位故障不,无法自主挑选车位,只能挑选几个销售提供的车位,现投诉商家未作价格公示及哄抬物价。

2、龙湾区永中街道悦珑府业主反映房开将人防车位用于,据其了解人防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对外售卖,但房开的人防车位上均写着,认为该行为不合理。

3、龙湾区永中街道悦珑府业主反映小区内的电梯井没有进行粉刷就进行封闭及建筑垃圾回填,表示房开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由业主推举的业主代表或由业主委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工,望处理。

4、龙湾区永中街道悦珑府业主反映房开在合同中并未注明入户门的大小尺寸,经现场勘验只有1.2米,其表示入户门过小,咨询入户门尺寸是否必须要标注在合同内及该入户尺寸是否合规。

1.市民您好,该小区车位开盘进行了明码标价,意向金方式属于一般市场行为,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关于人防车位事项:经核查,目前温州和郎置业开发的悦珑华庭项目的人防车位签订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

3.关于电梯井质量及建筑垃圾回填事项等质量问题事项:电梯井道内壁设计及规范均无要求粉刷,所以本项目同其它各项目一样的做法内壁是无粉刷的;关于建筑垃圾回填的事情:有一些是临时垃圾堆放场,后期会外运;另关于由业主推举的业主代表或由业主委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工的事项,需要您自行与房开协商。

4.关于入户门及合同方面:经核查,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B-18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由浙江天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经求是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审查通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房开是按图施工。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要求对入户门尺寸标注,实际交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属双方民事行为,如有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4

1、市民反映鹿城区仰义街道阳光100阿尔勒3月底交付的前期物业备案电费价格为1.7元每度,但实际收取2.99元每度,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经立案,但至今未有结果,现咨询案情进展。

2、市民反映鹿城区仰义街道阳光100阿尔勒物业收取的水费为5.98元每吨,咨询该价格是否合理.

经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经与投诉人核实,其反应的是物业管理费收费2.99元,而不是指电费的情况。该物业收费情况我局已经立案调查,并初步查清了物业公司的违法情况,同时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申诉权利,最终处罚结果将在结案后告知投诉人。二、我局接到有关阳光100阿尔勒水费收费情况的举报投诉,经查,该物业公司从城市供水管网取水后,通过四次储存、加压再给用户提供供水,物业公司在市政水费基础上,将设备运行消耗的水电、人员维护费用进行分摊收取,按低区5.35/吨;中区5.43/吨;高区5.97/吨收取。经核查,未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入住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可以与我局一起对物业公司水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5

龙湾区雁荡西路吾悦广场璟悦府和澜悦府业主反映在购买房屋时房开把补充合同放在主合同内让业主签字,并未告知业主内含补充合同,导致业主误以为是备案合同进行签订,补充协议中写明: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必须验收房屋,若业主延迟验收,将要支付违约金等不平等条约,现投诉房开的补充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咨询部门是否可以对补充协议进行备案,若不能备案,咨询原因及能否将补充协议作废。

您好,经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蒲州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此投诉举报为建设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同事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若投诉人认为上述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和受欺诈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综上,商品房的销售行为非我局职责范围,我局无权对民事合同作出废除决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6

市民反映现在房开在签订主合同后会签订一些含有不平等条约的补充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现建议部门对房屋买卖中的补充合同进行检查。

陈先生,您好!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市场监管系统对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热、气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旅客运输合同;汽车类合同等八大类18种合同的格式条款,在开始使用之日起的30天内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您反映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对象。

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工作需要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进行抽查,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书面通知房开公司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格式条款重新进行备案。经营者对有关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减少和避免房产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12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及物业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必须进行“完整备案”,即除对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备案外,对在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也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备案,杜绝合同格式条款“少报”、“瞒报”等现象。

2021年5月31日收到陈先生的建议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力度,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时,将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与主合同格式条款一起备案;对主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时,对补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后,非常感谢陈先生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7

市民反映2019年鹿城区执法局已经对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龟湖路乡野大锅餐饮店油烟直排问题进行处罚,但由于该店有两个经营者,当执法局开具处罚决定书后,该店铺就进行变更经营者,导致该店油烟直排问题一直处于待处罚状态,执法局表示已转达市监局该事项,但市监局仍给该店铺办理变更经营者业务,认为该行为不合理,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您好,经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蒲鞋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厢野餐饮店于2019年9月4日登记注册,经营者:尹赵朋, 2020年11月该店转让,受让人蔡辉向我局申请登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蔡辉餐饮店,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准予登记。该店转让期间,原经营者尹赵朋以外迁店面变更登记继续经营为由保留营业执照。延至2021年1月22日,蔡辉以经营不善再将蒲鞋市蔡辉餐饮店转让给尹赵朋,同时向我局注销蒲鞋市蔡辉餐饮店。尹赵朋则以蒲鞋市厢野餐饮店营业执照依然有效,仍以该营业执照继续经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办事流程,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欢迎支持投诉监督,提供线索,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依职权查处。

8

市民反映龙湾区永中街道悦珑府在未公示车位价格的情况下让业主缴纳5万元意向金,并表示要根据缴纳意向金的顺序来决定选车位的顺序,且车位价格要在选车位的时候才告知,认为该行为不合理,现投诉房开未进行价格公示及哄抬价格。

您好,您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事项,经永中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市民您好,该小区车位开盘进行了明码标价,意向金方式属于一般市场行为,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9

市民反映近期听说温州实验小学已经建设了“阳光厨房”,咨询阳光厨房的用途。

您好,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阳光厨房”就是使用视频直播的方式向家长及社会展示学校食堂食品制作加工的过程,今年,实现学校食堂“阳光厨房”全覆盖被列入了省、市两级民生实事项目。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联合市教育局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学校食堂“阳光厨房”全覆盖建设推进会,并自我加压,拉高标杆,在视频“阳光厨房”的基础上增加物联感应和AI抓拍的功能,建设智能“阳光厨房”,使食堂操作可识别可抓拍,出现问题当场予以示警。    “阳光厨房”是我们推进智慧监管的重要举措,能够进一步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堂加工操作过程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有效提升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视频“阳光厨房”2028家,提升建成智能“阳光厨房”77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