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9号)和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确保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市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集中供养保障机制。在全面推进集中供养工作中,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社会发展和人口现状,以县(市、区)为基础,推进整合资源,完善供养功能,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供养设施;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实行多元化投入,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要坚持分级负担,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出资比例的原则,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集中供养经费落实到位;要坚持自愿原则,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实行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集中供养目标 到2004年底,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苍南县(市、区)的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的实际床位数达到集中供养对象数的80%以上;平阳、永嘉、文成、泰顺、洞头县的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的实际床位数达到集中供养对象数的70%以上。2005年全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的床位数达到集中供养对象数的85%以上。对采取买位供养、户院挂钩、协议寄养、委托亲友代养的供养对象,各地要制定落实保障政策和措施,确保供养人员衣食无虑,供养水平稳定提高。 三、集中供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都应有计划地纳入集中供养的范围。对因疾病而不适合集中供养或不愿意集中供养的对象,要采取协议寄养、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落实供养措施。买位供养、户院挂钩视同集中供养,要从严控制户院挂钩对象所占比例。 (二)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按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执行。 (三)严格评定标准。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五保条件、确属贫困的对象,要及时转入低保;对符合五保条件,因地方财政紧张而未纳入五保范围的,要及时予以评定,纳入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快集中供养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和乡镇撤扩并的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以县(市、区)为基础,以中心乡镇为依托,积极整合资源,盘活国有资产;采取政府财政安排为主,广泛开展社会力量筹集和福利彩票发行为辅等形式筹措资金,加快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改(扩)建的农村敬老院一般不少于40张床位,新建农村敬老院一般不少于60张床位,县级以上公办福利机构应达到100张床位以上。经济条件较好地区,新建社会福利机构除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外,要健全医务、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增强社会福利机构综合服务功能和社区辐射功能。 (五)合理确定分级负担比例,健全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对集中供养经费的投入,在社会救济事业费科目中增设集中供养专项,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供养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和村集体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分担的比例。对乡镇财政确实困难,村集体经济难以支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经费的,县(市、区)政府要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齐。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集中供养经费筹措和对下级专项经费筹措的督导;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督查。 (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形成民政部门主管和指导集中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负责集中供养的组织实施和敬老院日常管理的格局。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建设的指导、督查工作,会同乡镇政府考查、聘用敬老院院长等。乡镇政府负责敬老院建设和日常管理,院长聘用对象的推荐,供养人员日常保障经费的支付,敬老院财务开支的监管。 (七)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农村敬老院和县级以上公办福利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按有关规定配备敬老院、福利院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在县(市、区)集中供养专项经费中列支,乡镇分担部分实行先上缴、后统一下拨的办法执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兼职、任职的,一律不得在敬老院管理经费中获取报酬。 四、政策扶持 (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扶持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对兴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投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9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减免;对改(扩)建、新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项目,计划部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予以优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审批建设用地,减免土地管理费;规划部门要予以优先规划,免缴城市基本建设配套规费;水、电、广电、电信等部门要免收有关初装费,使用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二)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要按照温政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就医费用予以优惠。 (三)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金足额用于其供养,不得挪作他用。给予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保障。 (四)盘活国有资产。对已闲置的学校、乡镇办公用房、乡镇企业厂房等国有资产,能用于敬老院改(扩)建的,依法收回后,划拨敬老院管理使用(包括土地和资产)。 (五)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对社会力量创办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给予享受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对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予以政策扶持。 (六)允许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在完成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老人服务,吸收自费老人寄养。 (七)各地在改(扩)建、新建福利性敬老院、福利院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房产、土地或山林、水塘等设施和生产资料,帮助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发展院办经济,实施“以副补院”,增强其自我保障能力。 五、集中供养工作的组织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它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集中供养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市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集中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末通报一次各地集中供养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联合督办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办检查。 (三)各级政府要将集中供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对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县(市、区)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中供养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并加大督查力度。 二○○四年五月八日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