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确定的264项行政执法事项作为《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2号)一并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列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县(除龙港市外)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接,继续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发生调整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同步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