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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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6年12月19日发布,2017年2月1日试行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广大群众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底上位法依据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且近年来上级部门陆续出台文件对从业人员及车辆准入、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新能源车辆推广、安全生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对《细则》进行修订优化。 二、制定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 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交〔2019〕227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部分,由33条改为34条,行文形式由条目式改为段落式。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对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强化网约车行业属地监管和联合监管;增加了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完善优化“三项许可”。一是从严网约车平台许可,明确由市级许可,增加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网约车平台增强经营管理能力。二是优化车辆标准,取消一般燃油车和微型面包车准入,鼓励新能源车发展,保障乘坐舒适性;增加音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要求,强化安全水平;对申请办证的未上牌新车不再要求综合性能检测,减轻车辆所有人办证负担。三是放宽驾驶员门槛,不设置户籍、社保限制,并实行巡游车、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方便驾驶员跨业态流动,充分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三)夯实平台主体责任。要求网约车平台配备属地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对安全责任事故先行赔付;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功能,接受驾驶员和乘客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置;向公安机关提供数据,保证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保障公安部门高效调查需求。要求网约车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装置,同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杜绝网约车出现巡游揽客隐患。 (四)强化合乘出行管理。一是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营运行为,并鼓励免费互助合乘。二是要求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三是要求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参照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对驾驶员以及车辆开展审查,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四是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 (五)增加基础设施保障。要求属地政府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景区等设立网约车停靠站或专用候客区,方便网约车营运和群众乘车,补齐网约车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水平。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577-88608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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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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