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2-0520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政发〔2022〕1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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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4- 29 17: 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扛起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凝心聚力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实干政府、服务政府和清廉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行,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温州。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实施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充分征询专家、专业领域“两代表一委员”及研究咨询机构等意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依规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加强行政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大力营造唯实惟先、善作善成的干事氛围,健全重大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和协同攻坚;对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市政府工作要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主动担当、锐意进取。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管理、房屋征收补偿、土地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四条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新闻发言人等机制,加强公众沟通,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政务模式,统筹数据共享和开放,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市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

(六)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交流市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事先要做好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编制、经费等事项的,要征求编办、财政等部门意见;属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报市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拟上会的议题须附征求意见汇总表、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书面材料。

分管副市长或联系副秘书长需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协调意见或多个备选方案。议题材料经分管副市长和联系副秘书长审签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再作审核把关,呈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报分管副市长审签;专题会议纪要涉及资金、人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报市长审签。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视频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为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协调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领导分工,按照“一个口子受理、主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由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充分利用掌上办公系统,推行电子化流转,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全省性会议及重要专题会议,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相关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坚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事不避难、敢于担当,坚持立说立行、讲求效率,坚决杜绝工作简单粗放、办事拖拉推诿、图虚名做虚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2017年5月2日市政府印发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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