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2-0578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文 号: 温政办〔2022〕4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2 –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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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端
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10 17: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气象等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风暴潮等天气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干旱橙色预警信号(见附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创新方式、科学施策,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海经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 建立“县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对外公布。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隐患点、危旧房、交通道路、城市内涝、地下空间、旅游景区、避风渔港、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人员避险转移、海域安全、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和地下空间、山塘水库河网、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八张风险清单”要求,全年全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并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销号任务。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制度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

第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定期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培训演练,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急培训演练的指导。县、乡镇(街道)防指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村(居)等基层组织应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展人员避险演练。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温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制。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综合行政执法、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骨干、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应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气象部门负责极端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市气象局负责我市未设气象机构区域的极端天气识别和预判,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辖区极端天气的识别和预判。海洋监测预报部门负责海上灾害性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风暴潮、海浪警报。

第十一条 当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在预警信息中注明。当风暴潮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海洋监测预报部门要及时在预警信息中注明。

第十二条 进一步优化市防指监测预警中心运行机制,加强部门联合会商、综合风险研判。气象部门应提高极端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加强短临预报能力建设,细化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颗粒度到乡镇(街道),针对灾害性天气影响特点和时效,分类建立台风、暴雨、冷空气、强对流“梯次化”预报预警机制,进一步延长预报预见期,力争强对流天气影响提示提前24小时以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下同)发布,警戒提醒提前1~3小时发布,局地短时强降水、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强对流天气提前30-60分钟预警。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水文、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工作指令“两个直达”发布机制和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叫应机制,当判定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时,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直达群众和有关责任人,将工作指令直达基层责任人,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通俗化和覆盖面,实现工作指令及时快速下达。

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网络媒体等媒介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温州广电传媒集团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电视、广播频道即时插播。手机通信运营商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推送发布,对符合全网发布启动标准的预警信息,应在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网推送发布。气象部门应会同通信运营商,充分利用手机“电子围栏”技术,在台风影响期间,对进入温州地区人员自动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等部门要督促学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农家乐、景区、民宿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及时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收到预警信息的村(居)应通过应急广播、铜锣、警报器等把预警传达到每一户人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当台风、暴雨、风暴潮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市防指根据预案和工作导则,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市防指实行实体化运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扩大进驻单位范围,提高进驻人员级别。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防汛防台责任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取消休假,开展防汛防台相关防御工作。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五停”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暴雨、台风极端灾害性天气期间,户外集体活动应全面停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实施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实施停工、停业;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应实施停运。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五停”工作规程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报市防指备案。

市水利部门完善流域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拟订水利工程超标准调度方案,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水等重大情况,提请市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城市防台防涝预案,健全超标准城市内涝灾害防御机制,遇超标准城市内涝等重大特别情况,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提请市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会商;遇突发地质灾害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

第十五条 当干旱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各级防指、水利部门相应启动抗旱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抗旱措施。市水利部门发布旱情预警,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抗旱措施,供水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开展保供水工作,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核减工业用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各级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和分析旱情发展,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用水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寻找应急水源,必要时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有序组织应急送水。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加强节水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当寒潮、暴雪、低温、道路结冰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防雪抗冻措施,加强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管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正常生活需要。科学调配运力,及时调整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行计划,适当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做好山区道路除冰,及时采取道路封堵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流浪人员救助和弱势群体防寒保暖工作。

第十七条 当大风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实施极端大风预警全媒体发布,提醒社会公众非必要不外出。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必要时组织建筑工地、危旧房等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公安、交通、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强化道路、水路交通管控,加强指挥疏导,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组织交通运输船舶停航和渔船归港避风。文广旅、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景区管理,适时关闭景区并做好游客疏散安置。

第十八条 当高温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住建、交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大工程建设、环卫等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限制连续工作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严格落实防热降温措施,防止发生爆燃、火灾、有限空间中毒等安全事故。电力部门科学做好电力分配,采取错峰用电措施,强化电力抢修恢复能力。

第十九条 当雷电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气象部门加强雷电预警,实施全媒体发布雷电天气应对公众指引,同时电力、通信、文广旅、气象等部门强化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提高处置雷击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条 当冰雹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气象部门严密监测冰雹天气,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和灾害指引。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督促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农业设施的加固措施,降低农业生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当大雾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公安、交通部门强化大雾天气下的交通管控,加强高速公路、城市干道、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巡查,视情采取限速、分流等措施,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对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采取限制措施。海事部门实施大雾影响区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按规定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五章  抢险救灾

第二十二条 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灾害、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属地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一般或者较大灾害、事故,原则上由属地县级政府组织处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处置。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抢险由水利部门牵头处置,城市内涝灾害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地质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

市政燃气突发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供电突发事故由电力部门牵头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建筑施工事故由住建部门牵头处置,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突发事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置,公路中断事故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处置,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牵头处置,海上商船作业及运输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处置,海上渔船作业及运输事故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处置。

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牵头部门,或者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五断”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抢修受损设施。受灾较轻的,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干线公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供气设施力争48小时内修复供气中断问题。同时及时修复水毁水利设施,确保在下次灾害来临前恢复防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同步向市委总值班室报告;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必须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环节,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

第三十一条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褒扬。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pdf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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