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6/2022-0587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文 号: 温科综〔2022〕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5-202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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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7- 19 15: 1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7日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研发中心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第三条  市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三)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市研发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市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市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经费、科研设备和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市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市研发中心,制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 市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其依托单位根据年度备案通知要求提出备案申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

第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研发中心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研发中心经决策程序后,予以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市研发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门可委托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择优推荐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督导整改。

第十条 市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保障相关研发条件,确保各项研发活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市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研发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备案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研发中心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建设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市研发中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价的;

(四)市研发中心在运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市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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