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2-0590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文 号: 温政办〔2022〕6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7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2 –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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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CC01 – 2022 – 001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8-04 12: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浙闽赣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支持企业做大跨境电商B2C进口业务。对通过12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且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3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属地政府承担。对通过96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的,按进口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对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且跨境电商申报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申报独立站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独立站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属地政府承担。

3.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其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型企业或重点项目,可依据项目规模、经营实绩、发展潜力和企业信用等因素,实施属地政府“一事一议”政策,具体补助金额由属地政府承担。

5.鼓励在温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在温院校,设立当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面向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开设“订单班”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培训天数30天以上、培训人员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温院校,按每人400元给予补助,单个院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鼓励跨境电商邮件(包)通过温州国际邮件互换局出境,同比上年每新增出境100万件补助场所运营主体1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国际快件通过温州商业快件监管中心出境,每出境10万件补助场所运营主体1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经营满6个月、入驻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实际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4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含公共服务中心),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补助金额由属地政府承担。

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8.支持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上、80万美元以上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直报系统每季度填报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新获得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给予申报组织单位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参加服务贸易类展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发文组织的境内外服务贸易类展会,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助。其中,参加境外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参加境内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0.4万元。

三、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业务

11.进口日用消费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达500万美元以上,且货物运输到温州的(指在温州口岸清关),每新增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03元补助;货物未运输到温州的,每新增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01元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企业通过“义新欧”班列进口货物(含大宗商品),且相关报关单列明的境内收货人为温州境内企业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条款与第11条、第12条不重复享受)

14.企业参加进口展会(指已列入2022年度市级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所有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超过上限按同比例缩减补助金额。

15.企业获得境外企业海外注册品牌在中国大陆区、浙江省级(跨省级)的代理权或经销权,且从品牌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

16.对企业开展对外绿地投资、营销网络等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经商务部门备案后,项目发生的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分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补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上浮10%。

17.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在保险机构(指在温州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意见第11条、第12条,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含法人和控股股东)名下的多个企业,合计补助上限不得超过200万元、300万元;若上限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则同个控制人名下的所有企业按超过比例进行缩减。企业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将予以追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兑现。除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业务政策条款不受总量控制,其余均受总量控制。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2.关于叠加奖励、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跨境电商进口额、一般贸易进口额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承担方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企业针对同一申报数据享受的补助不叠加。

3.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日用消费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资料类别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元”指“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本政策所指跨境电商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区运营企业”是指以跨境电商园区为载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商务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营方”是指运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货物搬运、货物查验等服务,协助跨境电商企业完成通关手续的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广、商品定制、售后服务等(上述至少3种以上)综合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指主要负责开展跨境电商培训、政策咨询、协调跨境电商和第三方服务企业、金融等相关企业的对接,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对接,为温州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技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为跨境电商产业规范提升发展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资源支撑。

4.关于补助依据。本政策中的“申报金额”“进出口总额”、“申报清单数量”,以温州海关提供的结关数据为准。由海关提供企业报关单、清单数据,商务部门按海关结关数据与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结关数据比对一致的数据作为补助发放数据依据。9610模式进口的进口额认定标准为一线进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补助限额不超过海关提供的结关数据总额。1210模式进口的进口额为二线出区销售额,以企业提供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完税价格”作为核算依据。

5.关于独立站建设及运维费用的认定。本政策中的“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仅包括shopify、shopline、shoplazza、shopyy、Ueeshop等主要独立站建站工具的年费及在Google、Facebook、YouTube、Tiktok、instagram上必要的引流费用。

6.跨境电商实行联动补助审核和结算。本政策涉及的通过温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据回拨至企业所在地的,企业奖补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审核,回拨数据对应的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7.本意见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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