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907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文 号: 温政办函〔2023〕2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1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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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3 – 001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试行市区产业政策总量控制跨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1 16:0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13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产业政策试行总量控制跨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年管理内容

在符合市区产业政策奖补条件下,因受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影响导致2022年地方综合贡献度不足而无法全额申领2023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其申领奖补资金额度超总量控制部分可与2024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共享202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额度。上述企业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有申报与审批电子记录但申领奖补额度被限制的企业为准。

二、实施对象

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兑现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涉及企业。

三、兑现路径

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生成202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前提下,在2024年通过以下路径予以集中兑现:根据2023年度市区奖补项目涉及企业兑现情况,自动生成受总量控制的企业奖补项目工单→比对是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分派所属主管部门核定需要补发的奖补金额→以“免申即享”方式推送给企业确认→所属主管部门结合202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审核、拨付资金。由于特殊原因应享未享跨年共享额度的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启动补发程序。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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