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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2023—2025年) 第一条 为完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用水区域县(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补偿,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共同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泽雅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瓯海区。 第五条 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统筹水资源费省级返还部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实际用水量为主,兼顾人口、用水结构等因素每三年做一次评估调整。乐清市、永嘉县本轮以旱期启用抗旱保供水应急工程(乐清片、永嘉片),应急供水3个月的规模参与分担,下一轮以实际用水量参与分担。 第七条 2023—202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额1.7亿元,由市财政筹集专项资金1亿元,用水区域县(市、区)财政筹集专项资金7000万元,其中鹿城区1650万元、龙湾区1280万元(温州湾新区780万元)、瓯海区1300万元、洞头区130万元、海经区100万元、乐清市150万元、瑞安市970万元、永嘉县100万元、平阳县710万元、龙港市61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基础和奖励两部分兑现。其中基础部分1.4亿元根据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集雨区面积、水域面积、集雨区内行政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奖励部分3000万元,根据水源地生态保护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基础部分因素设置如下:一级水源保护区分配权重5%,按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集雨区面积(不含水域)分配权重45%,按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人口分配权重30%,按市公安局确认的集雨区内行政人口数占比计算;水域面积分配权重20%,按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励部分3000万元,其中列入山区26县的文成、泰顺为考核A组,得分第一名奖励1100万元,第二名奖励900万元;瑞安、瓯海为考核B组,得分第一名奖励600万元,第二名奖励400万元。 第十一条 水源地保护考核分值100分,其中水源地入库支流断面水质占比50%、绿色发展综合绩效占比30%、水源地管理占比15%、绩效评价占比5%。各有关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得分情况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考核排名和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其中,水源地入库支流断面水质和水源地管理得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绩效评价得分由市财政局提供;绿色发展综合绩效得分根据市对县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中绿色发展模块得分率×30计算获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可以与上级一般转移支付、当地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制定资金使用细则。严禁用于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水源地内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升级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置、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与管理、水生态治理和保护、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维、重要水源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行政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困难群众救助、村集体增收共富补助、村级水源保护考核工作奖励等,结余部分可定向用于水源地其他生态保护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津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份前将自评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开展绩效抽评,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在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赋分中予以扣分,并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的抽查评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分值计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20〕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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