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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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4日,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出台实施《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温政服〔2022〕29号),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审批、预验试产、竣工领证、高效融资等全闭环“一件事”集成服务,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及融资形式单一等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被列为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获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2022年8月29日,国务院召开第十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明确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改革原则 1.坚守法律的红线。运用法治思维,对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慎划定法律边界,确保改革“不违法”。尊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法定程序,抓住关键节点、主要矛盾,开展改革试点“破常规”,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2.守住安全的底线。运用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发展要安全”理念,在简化前置审批的同时,厘清职能边界、明晰政企权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3.划定便捷的绿线。运用系统思维,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需求出发,通过提前介入技术交底、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告知等方式,剖析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等轻重缓急,解痛点、通堵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系列集成服务。 三、改革突破 1.变“等地期”为“前审期”。将项目方案编制及审查环节、施工图设计等环节提前到地块挂牌期、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等“空档期”,减少开工审批“空转期”,实现开工审批“多证齐发”。 2.变“多头办证”为“多证联办”。合并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采取施工图免审或后审等方式,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多合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不动产权籍调查等验收事项并联开展,对项目辅件暂缺的实行容缺受理、模拟审批,实现开工前审批“从简”、竣工后办证“从速”。 3.变“先验收后投产”为“先预验即试产”。突破“先竣工验收后投入生产”传统模式,对工业厂房项目实行分栋、分层验收,各参建主体对砼龄期已达到要求的部位,做到成熟一段、检测一段、验收一段;主体结构尚未封顶的,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已完工楼层组织主体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开展对应部位的后续施工,确保厂房主体结顶后可快速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在基本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企业可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项目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等均为合格后,企业作出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承诺,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无需等待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企业可提前进行设备调试、试生产。 4.变“传统式监管模式”为“契约型管理模式”。在“预验即试产”阶段,推行政企合同管理模式,通过签订政企合同,确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的服务、监管等责任,切实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重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新建、在建的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向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产业性建设项目等范围拓展。以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促产“一件事”:一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的项目;二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三是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开工的项目;四是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一是明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依据。二是阐明促产“一件事”包含的“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的概念。三是明确促产“一件事”的适用范围及“负面清单”。四是推行工业企业项目全周期跟踪代办服务。 第二章:促开工,共3条。一是明确办理流程,分前期准备、方案预审、合同签订、许可核发等4个阶段办理。二是压减开工前审批事项和环节,实现从简从速审批。三是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实行清单化管理,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实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推进中介服务提速提效。 第三章:促投产,共5条。一是提前介入开展服务指导。二是明确促投产办理流程,包括验收申请、主体结构验收、工程质量验收与试生产并行等内容。三是实施承诺容缺制。四是推行政企合同的管理方式,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五是加强数字智管,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 第四章:促融资,共4条。一是明确促融资办理流程,包括企业申报、专班服务、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高效融资等环节。二是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开(竣)工延期审查与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双轨制”,开(竣)工延期违约金补缴材料不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审批要件。三是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四是竣工验收所需的多项测绘中介服务推行“多测合一”。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3条。一是强化监管工作。二是完善诚信体系。三是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解读人人:尤升锋 联系方式:0577-8892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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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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