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23-0793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文 号: 温国资委〔2023〕7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温州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3-06-0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27-20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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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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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国资委〔20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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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温州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3-06-05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6- 08 10: 1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国资委 字体:[ ]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构建市属国企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浙江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管理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三)坚持权责清晰。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内容。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五)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强化合规管理制度可操作性,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合规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合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制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由合规管理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合规管理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项,组织或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合规管理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在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监督追责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法合规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欺诈、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国企采购等活动。

(三)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体系,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强化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四)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原则,落实合同承办部门主体合规责任,加强对合同签订内容合法性、程序正确性等方面的合规审查,关注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评价制度。

(五)数据保护。强化数据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有效性与可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防止数据被篡改、被删除,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

(六)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发包商、供应商、承包商等实施相同的安全环保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七)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八)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提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合规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强化土地开发建设环节的合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九)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竞业禁止约定内容、中止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推进财务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十一)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十二)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依法合规处理商业伙伴保密信息,保护商业伙伴隐私信息。

(十三)刑事合规。推进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可能发生刑事风险的领域建立有效、可执行的合规计划,实现对刑事合规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境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境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四)新入职人员。加强员工招聘过程中的合规审查,开展新入职人员合规制度和合规要求专题培训,强化源头管理。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强化境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国际通行规则及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特定国家或地区合规要求,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及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合规风险点,明确境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境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论证和尽职调查,按照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并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境外机构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开展对境外投资经营行为合规风险评估,形成境外投资经营行为合规风险书面评估报告,并提出整改或预防意见。

定期排查梳理境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

(四)建立健全境外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妥善处理风险并及时报告,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对识别评估的各类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补救措施。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或专项指南。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经过合规审查。其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管理负责人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或者可能造成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避免交叉重复,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评估评价机制,把合规管理纳入审计范围,定期组织分析评价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结合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实际,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合规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和利益相关方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确立合规调查基本方式和程序,合规调查要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移送。

第五章  合规文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本级及所属各级企业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可以通过审查合规报告、现场检查或可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评估、专项合规审计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将合规管理制度及目录清单向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及合规审计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部门、所属企业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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