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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滕敏亮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推进光伏、储能发展的建议》(第276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电力公司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将企业新能源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加分项。列入企业科技发展、评先创优等考核项中。绿色制造的国家、省、市级考评中,企业的新能源投入、清洁能源的利用情况都被列为重要得分和加分项。下一步经信部门将深入开展绿色制造创建,迭代升级市县两级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导入扩大绿色制造体系覆盖面。 二是关于新能源补贴力度及补贴落地。补贴力度方面,2021年我市印发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温政办〔2021〕69 号),满足条件的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项目,可分别申领0.1元/千瓦时、0.8元/千瓦时的补贴。对于光伏项目,随着光伏产业的迭代发展,度电成本已大幅下降,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已不再补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等项目,为加快我市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市级层面特出台光伏奖补政策;对于储能项目,0.8元/千瓦时的奖补力度大,项目业主还可以利用电价峰谷价差增加项目收益,项目预期回报高。补贴落地方面,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可以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补贴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并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电量兑现补贴。2023年5月,已开展补贴申报工作,经主管部门两级联审后及时将奖补金额拨付给申报主体,确保政策直达快享、精准滴灌。 三是关于储能项目验收。为规范我市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结合国家、省现有有关文件,已于2022年7月印发《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流程》(温发改能源〔2022〕92号),文件对项目建设与验收流程均作出明确,但新型储能做为相对新兴的产业,现阶段国家、省级层面暂未出台相关建设和验收标准。市发改委将持续跟进,待体系相对健全后,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标准、细则。 四是关于夏季用电高峰期对已安装光伏、储能的企业,在其用电容量标准达到最低的情况下,应不予限电限产,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一方面,储能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电力负荷削峰填谷,故已建设储能项目的企业将已具备一定应对电力负荷缺口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电网供电能力存在小缺口的情况下,我们将优先通过空调负荷柔性管理以及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柔性市场化调节方式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只有在出现较大缺口、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应对的情况下,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才将启动有序用电,并且有序用电方案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文件,在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特性、能耗情况等要素的前提下科学编制的,将优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电,满足能源绿色低碳发展需要,保障社会综合效益。因此,我们认为已建设储能项目的企业也应统筹纳入有序用电管理。 五是关于借鉴浙江省发改委编制的《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储能产业快速落地。为促进温州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已出台《关于促进温州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55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设以抽水蓄能项目为主、电化学储能为辅的储能体系。市发改委高度重视储能及相关产业发展,将在《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颁布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探索切合我市实际的分布式储能消防验收、并网标准制定,加快推动储能产业发展。 六是关于全市光伏安装高度政策的统一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温政办〔2021〕69 号)为扶持类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安装高度均按上述文件的2.6m限高执行。各县及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政策,瑞安市于2019年6月印发《关于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瑞发改能环〔2019〕10号),文件规定“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2022年6月瑞安市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瑞发改能环〔2022〕17号),文件规定“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因公共服务配套使用的特殊需要,可调整至2.6米。” 十分感谢您对温州市光伏、储能发展的关注思考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潘若夫,联系电话:88963385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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