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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谢聪颖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对公立医院用电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的提案》(政协提案519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委十分赞同您的建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自2023年6月1日起,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我市用电价格分类按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公立医院应归为工商业用电用户,但其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建议公立医院在集体宿舍单独安装电表,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缴纳电费,减少医院用电成本。 由于用电价格分类的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您的建议,为下一轮用电价格分类调整提供意见参考。 最后,感谢您对市发展改革委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王佳佳,联系电话:88968322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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