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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9号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 (2023年6月29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龙港市“市管社区”基层治理,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市管社区”管理体制要求,以构建多元共治、设施完善、服务便捷、活力充盈、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港市社区治理改革探索的支持、指导和督促,有针对性出台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协调社区治理工作,优化社区规划布局,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 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区治理。 第五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社区工作机制,采取分片服务、人员派驻、定期走访等方式,高效、优质履行社区治理职责。 龙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协同推进社区治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由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 第七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的下列事项,可以通过向社区派驻工作人员、委托社区自治组织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办理: (一)接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申请材料; (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定期巡访有特殊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指导服务,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日常事务; (三)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培养和培训保教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四)协助落实对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分类培育和扶持政策; (五)协助落实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 (六)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协助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八)协助、配合做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九)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十一)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急救、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等知识; (十二)其他事项。 第八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下列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一)社区自治组织依法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 (二)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社区自治组织办理的事项清单。 前款规定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外,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社区自治组织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自治组织安排工作任务。 第九条 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委托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联通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集成应用网上办事、民情反映、议事协商、预警研判、协同响应、服务直达等场景与功能,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以数字化赋能社区治理。 第十一条 龙港市应当加强系统治理,在全域合理设置社区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选优配强网格工作力量,加强对网格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整合优化资源,依托信息化技术创新网格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实施精细化服务、精准化监管,促进社区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健全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结合社区实际,明确事项范围、参与主体、议题遴选、议事程序、结果运用以及档案管理等议事协商规则,促进社区协商共治。 开展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可以根据社区议事协商议题类型和具体内容,合理选择现场协商、互联网协商、视频会议协商等参与形式,增强议事协商的及时性、便捷性和实效性。社区议事协商结果应当向居民公开。 第十三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托法律服务进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创建等活动,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依法开展活动、维护权益的能力。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员、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社区矛盾纠纷前端解决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龙港市应当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居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推动移风易俗,强化道德教化作用,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倡导驻社区单位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者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可以用于开展下列活动: (一)居民自治活动; (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驻、联系社区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居民的联系沟通; (四)社区公共服务、公益志愿服务和党群服务; (五)设置城市驿站、共富工坊、家政服务点等惠民利民场所; (六)其他社区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龙港市引导和支持社区根据地域相邻、文化相通、习俗相近以及历史沿革、现实往来等因素,按照自愿自主、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原则,联合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八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建立以工作成效、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数量。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参加所在社区的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选举。 龙港市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岗位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龙港市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为主、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的社区治理经费筹集和保障机制。 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按照规定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支持和推进社区治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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