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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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创新主体有效运用专利制度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技术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作用,我局制定《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市“5+5”产业及特色产业、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聚焦“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耦合发展,提高产业链附加值。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三、专利导航的概念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运用模式。 四、专利导航项目包含哪些类型、项目申报的主体要求和申报条件是什么? 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类项目、产业规划类项目、企业经营类项目、研发活动类项目、人才管理类项目。专利导航项目在申报时,需在工作基础、团队保障等方面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具体的要求参见《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五、专利导航项目推荐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推荐申报方式,通过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限额申报。各县(市、区)局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限额推荐,限额名额根据各地历年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申报单位诚信情况确定。 六、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有哪些? 申报单位应通过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提交《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材料要求具体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后,由县(市、区)局进行形式审查,再上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七、专利导航项目的评审立项包括哪些环节?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利导航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由立项评审程序和项目立项两个环节组成。立项评审程序具体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项目立项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八、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如何进行管理?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文件、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视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对未通过项目检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九、专利导航项目如何申请验收及申请验收的材料有哪些? 答: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在任务到期前1个月内通过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上,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组织验收,具体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验收内容的要求,在线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具体的验收材料清单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组织验收流程有哪些? 答: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验收由初步审核、专家验收和结果公示等流程组成。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验收。 十一、省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结果如何规定的? 答:评审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2.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十二、《管理办法》对导航项目资金补助有什么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级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市政府产业政策给予补助。 此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已承担且尚未完成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不能再次申报。 十三、《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参与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参与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答:《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13日印发,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钧 联系电话:0577-8966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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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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