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88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3〕7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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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04 18: 0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省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立法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质量共富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自主性先行性立法,在立法中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务实管用,善于探索创新,彰显地方特色,持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逐步构建促进共同富裕市域示范、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温州实践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推动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全力支持民营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发挥科技创新重要主体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等融合,持续释放我市“一区一廊一会一室一集群”科创平台载体效应,提请审议《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市科技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传承文化遗产、赓续历史文脉,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永嘉昆曲的科学性保护、延续性传承、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永嘉昆曲传承保护条例(草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10月底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件)

为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聚焦湿地保护难点破解,做好湿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升湿地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国际湿地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提请审议制定《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发布)。

(二)需要抓紧推进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预备项目

1.拟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9件)

(1)《温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团市委)

(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妇联)

(4)《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7)《温州市家禽屠宰和交易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8)《温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温州市气象防灾减灾条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上述预备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在2023年或者以后年度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拟制定市政府规章项目(3件)

(1)《温州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温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3)《温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述预备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在2023年或者以后年度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制定。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调研项目(13件)

1.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瓯柑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立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轨道交通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农贸市场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休闲船舶管理立法(责任单位:温州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消防立法(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8.《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9.《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配合)

10.地名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述调研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以及起草准备工作,为推进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规章立法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保障中心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精神,切实增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着力推动地方立法和党委政府重大发展战略部署有效对接,实现党的意志、政府工作和人民期盼紧密融合,放大高水平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温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地方立法质效。加强市域顶层设计和整体规范的前瞻统筹谋划,注重从“小切口”和多维度加快立法工作、提升先行力度、集成创制成果、推进整体实施。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科学设定条文内容,增强立法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凝聚民心、广集民智,组织开展立法工作宣传,让立法同步成为法治宣讲教育的过程。

(三)严格计划执行,推进工作有序实施。年内提请审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时保质提交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并为审查审议预留合理时间。预备和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找准问题症结,梳理立法需求,夯实起草基础。市司法局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牵头开展立法审查修改,及时协调重大争议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倾向性建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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