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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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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2日-1月22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主要是关于第三条,有网民提出“1、起草说明中“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不再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这个条款是不是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冲突?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不再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那是否应该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直接说明?同时对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中将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列为事故调查组成员?2、征求意见稿中说明“力争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是否需要明确“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是只事故发生至最后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为1个月?因此“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这句话表述的太笼统。同时,“力争”这个词太虚,建议同时规定:80%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不然即使1个月无法完成事故调查也没有违反该规定!”。 二、意见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作以下说明,1.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已经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不再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独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2.“力争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是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66 号)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力争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对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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