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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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4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品质和防灾抗灾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总体要求、工作内容、责任落实和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主要工作内容按照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从规划、宅基地、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等4个方面明确工作措施强化管理。一是强化规划管理,明确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易滑坡、洪涝灾害等不安全区域;鼓励建造联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造,强化建筑风貌特色控制。二是强化宅基地管理,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开展联审联办,以“户”为单位申请,以户内资格权人数申请建房,其资格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界定;并明确宅基地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原拆原建等标准和要求。三是强化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明确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农村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区)集体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应备注建房村民信息;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四是强化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明确农房设计、开工放样、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等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如农房设计明确低层农村住房和非低层农村住房的结构和地基基础设计要求,施工监管明确施工资质、合同、监理、质量、安全和记录等6个方面的要求,并明确农村住房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结构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未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目的是有效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不断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时间 《通知》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邹文博 联系电话:0577-89987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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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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