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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6 17:35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背景、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2010年,我市已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但由于出台时间较长,不利于解决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为破解维修资金归集续交难、申请使用难,维修资金被挪用、侵占等痛点堵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四条将“出售公有住房”纳入交存范围,相关交存标准与住建设部第165号令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交存标准方面,考虑到物业后期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差别主要在于电梯维修,故由原来按单方造价*总建筑面积的方式调整为按有无内设电梯区分单价,即(1)未设共有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2)内设共有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3)地下车位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同时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适时调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办法》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时间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五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物业竣工备案之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提交保函的形式代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六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组织应当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业主续存;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业主组织筹建工作。同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等相关资金应当及时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为了让业主用足用好房屋养老金,《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将设计、招标、鉴定、监理、咨询、检测、保险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范围。《办法》第十至十二条优化了普通使用程序,细化了紧急使用内容,增加了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和管理方式;将共用设施设备紧急项目维修保险新增为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切实回应业主乘梯安全需求。

六、《办法》在资金结算拨付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拨付至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将有效避免物业企业挪用、侵占维修资金不法情形。

七、《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管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自管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应的配合监管措施,方便业主组织操作执行,同时预防后期资金管理风险问题。

八、《办法》在项目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采用公开招标选聘施工单位;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等规定;资金管理机构对工程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组织实地勘查。

九、《办法》还做出了哪些新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明确,鼓励采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表决以及公布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情况,予以提高决策效率,保障业主知情权。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颖璐

联系方式:0577-8999700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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