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4-0904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文 号: | 温民救〔2024〕97号 | 阅读版本: | 无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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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1-30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4-0005 |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4-09049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4-0005 | ||
文 号: | 温民救〔2024〕97号 | ||
阅读版本: | 无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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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1-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到1145元。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其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民助〔2023〕11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