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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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答复
您好,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如下:受理部门:温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需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4.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表格填写规范,内容与材料保持一致)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应有效)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单位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申办方式: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浙江局就近跑一次网站,仅限于办理单项国籍)双轨制;咨询电话:0577-88105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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