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4-0798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文 号: 温政发〔2024〕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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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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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3- 15 16: 4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的工作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

(二)总体目标。建立温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标准规范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程序登记公布本辖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组织筹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实施方案,梳理排查线索,全面摸清家底,掌握标准规范,开展培训试点,落实年度经费等相关普查工作保障。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本次文物普查认定标准的对象全调查,重点做好新发现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成果梳理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温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地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普查范围、内容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强化管理,确保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组织,锻炼队伍。各地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干部、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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