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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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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 2024 年“浙里护苗 · 圆梦助学”行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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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 区)民政局: “浙里护苗·圆梦助学”行动( 以下简称“圆梦助学”行动) 实施以来,全省已有近 500 名低保低边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助学金,缓解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就学负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经研究,决定 2024 年继续实施“圆梦助学” 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实施“圆梦助学”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浙里护苗·圆梦助学”行动的通知》 (浙民儿 〔2023〕76 号)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圆梦助学”行动,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与教育部门、就读学校的沟通联系,结合入户走访, 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就学动态,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助就读期间,不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条件的,停止发放助学金;休学的暂停发放,继续就读后再发放;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及时退出。 三、严格组织实施 各地要统一使用“浙里护苗”应用管理系统办理助学业 务,加强电子档案管理。要按时发放助学金,原则上春、秋学期助学金分别于 6 月、12 月前发放。学期中确认为助学对象的,可全额发放本学期助学金。2024 年“圆梦助学”行动省级补助资金通过“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下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资金分配。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浙江省民政厅 2024 年 3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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