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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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我市经营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企业占比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存在抗风险能力小、创新能力差、发展不可持续等问题。另一方面,“个转企”手续繁琐、成本增加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个体工商户对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登记审批便利化和增值化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32条,进一步支持“个转企”,全力破解我市企业占比低的瓶颈问题,推动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给予“个转企”哪些方面扶持?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五方面扶持。一是优化审批服务,允许“个转企”变更登记,简化审批程序,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限等。二是实施“个转企”税费减免,降低所得税税费,免征“个转企”契税,优惠固定资产计税。三是加强财政扶持,提供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四是强化金融扶持,包括金融驻点精准帮扶,优化贷款审批程序,提供金融定向支持等。五是加强服务指导,提供“转企第一课”和“法治护航”援助。 (三)《实施方案》规定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或必须转企? 必须转为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拍卖业务许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报废机动车回收等(未列尽)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转为企业经营。 可以转为企业的: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三年以上、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有强烈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四)《实施办法》对“个转企”后债务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前,必须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 (五)《实施方案》对“个转企”审批程序具体如何简化? 在登记方面:一是从一注一销登记转为直接变更登记。原来要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开办企业,要多环节多套材料跑多次才能办结。现在,允许将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次性就可办结。二是材料上减少。在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前提下,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三是出具统一证明。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在许可审批方面:一是允许许可后置。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允许变更办理。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三是允许告知承诺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四是简化电力接入工程办理。10(20)千伏用电外线接入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天内,对于0.4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200米以内高压供电的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办理 (六)《实施方案》对“个转企”有哪些税费规定? 一是降低所得税税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国家更新政策,按照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免征“个转企”契税。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三是优惠固定资产计税。“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七)《实施办法》对哪些“个转企”提供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 温州行政区域内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享受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基本条件,具体服务对象、范围和方式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区域特色行业等情况确定。企业因注销、歇业、迁出等原因在温州市内终止实际经营的,服务随之终止。 (八)“个转企”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含税务报到、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日常的财税咨询、企业年报等。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浩洲 联系电话:0577-88926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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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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