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44/2024-081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服〔2024〕1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2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2-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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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25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关于印发《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4- 26 14: 5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现将《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2024年4月25日

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持续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深化招投标“公优廉一体化”监管机制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市级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

低于上述下限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管理。

三、市、县(市、区)及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限额以下交易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本地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监督部门做好本地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四、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和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自行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自建平台”)。市本级限额以下项目应当进入市平台交易,各县(市、区)及功能区限额以下项目应当进入市平台或自建平台交易,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除外。

五、市平台建设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主体库”),交易主体自主申请入驻。入驻主体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维护主体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自身主体库信息异常导致交易无效或其他后果由该交易主体自行承担。

六、交易发起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七、交易准备。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交易发起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五)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八、交易方式。使用市平台交易的限额以下项目,可通过竞争发包、简单选取、报价接近等方式开展交易。自建平台可参照执行或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开展交易。

(一)竞争发包。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竞争机制择优确定一家响应人为成交人。

(二)简单选取。交易发起人事先确定一个固定下浮率或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抽选一家响应文件通过审查的响应人确定为成交人。

(三)报价接近。交易发起人根据发包控制价随机抽取(X、Y)值下浮形成评审基准价或者有效报价的算数平均值,约定报价最接近且响应文件通过审查的响应人确定为成交人。

九、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交易、交易确认及归档。

(一)交易申请。交易发起人在交易平台发起交易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二)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发布包括交易公告、成交候选公示和成交结果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需求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交易;

3.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地址(网址);

5.交易发起人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监管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成交候选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候选人名称、报价等情况;

2.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3.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成交人名称、成交价、质量承诺、工期(交货期)等情况;

2.监管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交易。交易发起人编制交易文件,并按规定的交易程序开展交易。交易发起人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交易。

(四)交易确认及归档。交易发起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人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交易发起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交易发起人应收集交易全过程资料归档。

十、交易公告、成交候选公示、成交结果公告等交易信息,应发布或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数据应归集至市平台。交易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候选公示不少于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十一、交易发起人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落实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督作用。

十二、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鼓励建立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履约信用结果反馈机制,并将履约信用结果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十三、鼓励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交易主体交易信用信息作为选定成交人的重要参考因素,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十四、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降低交易成本。推行限额以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评定分离”在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中的应用。

十五、含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村集体限额以下项目,根据项目属地原则,可参照本意见进入相应交易平台交易。

十六、本意见由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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