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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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原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原浙南产业集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 上述标准两年有效期将至,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公布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公布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止,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洞头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区(功能区)可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具体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区域为划分对象,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确定,统一以一定幅度的形式公布。经市场调研和论证,市区范围内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明显,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稳定,故对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上限适度下调1-2元/平方米·月。即,鹿城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为12-24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为12-20元/平方米·月。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为12-16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均为12-18元/平方米·月。洞头区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为7-9元/平方米·月。各区(功能区)营业用房市场租金情况复杂,需结合实际按实评估。 (二)搬迁费标准。市区搬迁费标准按原来标准保持不变,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用途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因工业用房的搬迁包含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可移动设备、设施、拆装以及货物搬运等内容,故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解读人:章忠 联系电话:0577-8997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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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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