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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6 14:5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起草了《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强化招投标“公优廉一体化”监管机制,持续做好工程建设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适用对象

适用我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七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类60万元到400万元、货物类30万到200万元、服务类30万到100万元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指导协调部门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监督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平台和交易主体库建设有关内容。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平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应健全限额以下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制度,交易主体及时维护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强调了交易发起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交易活动。

第七条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前,交易发起人已经依法成立,已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信息发布和归集、交易内控机制等内容。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可采用竞争性发包、简单选取、报价接近等方式开展交易。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交易、交易确认及归档等环节。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信息应及时发布或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数据应及时归集至市平台。交易发起人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明确了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管理,鼓励建立履约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鼓励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探索“评定分离”在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中的应用。

第十五条明确了村集体限额以下交易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属地原则进入相应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六条明确了本意见由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明确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人:泮力豪

联系电话:0577-8892638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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