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36/2024-0815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应急〔2024〕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5-06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70-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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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4- 05- 27 17: 4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海经区发改应急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对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处以从轻、减轻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应急管理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7.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三、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四、当事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五、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六、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就其情形、依据、理由等内容进行充分阐述。

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是指当事人在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机构发现之前,为保障生产经营安全,自主采取措施,以达到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目的。

八、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九、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适用上级规定。

十、本规定自2024年6月7日起实施。


附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适用情形

处理措施

1

矿山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变更单位名称的;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㈢变更单位地址的; 

㈣变更经济类型的; 

㈤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㈢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4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逾期1个月内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的。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㈡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逾期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申请变更机构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逾期15日内申请变更机构信息。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8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10日内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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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