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4-0817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发〔2024〕1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23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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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31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按《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情况复杂的,市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连续发生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市级职能部门直接监管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权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的要求进行编制,在确保事故调查质量的基础上,力争1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相关工作。如需追责问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市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结果于批复后30日内报市政府。

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授权,县级可参照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县(市、区)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防范整改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六、市级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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