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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8月5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1.主城区北以瓯江为界,东至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会展路、香源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过境路(原双南线)、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翠微大道、过境路、泰力路、瓯海大道)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瓯江路(香源路—龙腾路)、七都大桥、机场大道(西起上江路、蒲中路,东至甬江路、文化路)、七都岛、宁波路(大连路-瓯海大道辅道段)、瓯海大道高架(西起福州路高架起坡段、东至机场大道路口)、瓯越大道高架(北起瓯海大道互通,南至特勤路)。 2.黄龙住宅区:东至凌云路(原营楼路)、盛锦路,西至康盛路(宁波路),北至过境路(原双南线),南至康强路(不含康盛路(宁波路)、过境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3.高教园区:东至园区东路、中心西路,南至朝阳新街、求知路、中心南路,西至园区西路,北至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不含园区东路、朝阳新街、园区西路、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4.龙湾中心区:南至镇标路,北至永宁路,西至建中街,东至永强大道(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5.金海园区:金海三道(海工大道路口以南200米至滨海二十三路)、海工大道(金海二道至金海三道,不含)、金海二道(海工大道至滨海二十一路,不含)、滨海二十一路(金海二道至金海大道,不含)、金海大道(滨海二十一路至滨海二十三路段,不含)、滨海二十三路(金海大道至金海三道)环线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区域提前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C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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