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5-0988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发〔2025〕1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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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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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2- 11 15: 1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5〕15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温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电子政务项目审批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农业用地数据、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普查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业务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从合适的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好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创新手段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普查工作,深化行政记录大数据在清查摸底中的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直报试点和村级起报的统计改革成果等,提升普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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