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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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收缴方法、操作流程、具体用途及支出方式。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通知》明确,征收范围与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一致。 (二)征收标准。《通知》明确,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市本级及各区补充耕地资金统一征收标准为统一规定为37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通知》明确,耕地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操作流程,各区范围内项目向属地区级财政部门缴纳,功能区范围内项目向市财政部门缴纳。 (四)调整耕地开垦费执收主体。为提高执行效率,实现耕地功能恢复、占补平衡责任的一致性,将区级范围内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执行单位由市级财政调整为区级财政。考虑到功能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机构,耕地保护责任确定为功能区,但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通知》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六)明确了减免情形。减免政策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为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明确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四、实施日期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苏立哲 联系方式:0577-88369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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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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