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18/2025-0009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综法发〔2025〕1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2-1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56-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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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2-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2- 17 16: 4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海经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市公用集团: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等文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0日



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关于调整生活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370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50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温州市区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收费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城市供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收入归属和征收单位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各区(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征收。

四、征收计量

按照《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宣传解读,并监督指导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具体征收执行。

市发改委负责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核定及调整,配合做好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功能区)水利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计量监督等工作,配合做好宣贯。

市公用集团负责配合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入户调查及现场核实。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入户调查、现场核实、污水处理费计算及征收、宣贯。

区(功能区)财政局负责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区(功能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计量工作,及时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功能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供自备水源用户清单及用水量,并配合做好宣贯。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开始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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