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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承办单位应当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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