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5-0468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 号: 温财农〔2025〕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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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4-1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2-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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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4- 23 08: 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财政局 字体:[ ]

温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加强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级储备粮规模到位、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现将《温州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级储备粮规模到位、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贴范围

(一)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保障费用,包括储备粮食保管、轮换(收购与采购、销售等)、调拨(移库、倒仓)等相关业务发生的费用,价差与利息等支出,相关保险、管理和绩效考核费用。

(二)市级储粮保粮能力提升项目费用,包括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绿色储粮和信息化建设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其他政策性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

二、财政补贴标准

(一)市级储备粮保障费用

1.保管费用

包括市级储备粮库上级管理企业、其他承储单位保管费用以及市收储公司管理费用。保管费用按相应费用标准和保管量计付(保管费用=相应费用标准×保管量)。

(1)市级储备粮库上级管理企业保管费用

费用标准:市级储备瑶溪粮库、潘桥粮库,保管费用标准每年每吨原粮85元;市级储备藤桥粮库等其他粮库,保管费用标准每年每吨原粮120元。储存成品粮的,按相应库点保管费用标准、规定的统计折率(下同)换算原粮数量计算。储存包装食用植物油的,按每吨120元保管费用标准和相应仓房备案仓容量计算。

保管量:按年度代储计划和全年天数计算。年中有新增等调整的按实际在库时间计算。

(2)其他承储单位保管费用

费用标准:按每年每吨原粮80元标准执行,成品粮换算成原粮计算。食用植物油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按招投标价格确定。

保管量:按代储合同计划数和平仓验收后在库天数计算,在库天数自现场平仓验收之日起至提货单开单日止。平仓验收不合格的按实际转储备之日起计算。

(3)市收储公司管理费用

市收储公司管理费用根据省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年吨粮费用核拨,原则上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经核定后的计费规模和吨粮费用标准在核定期内保持不变。

2.轮换费用

包括补库购入(含新增等调整,下同)与出库销售产生的费用,其中,粮食补库购入包括收购和采购。轮换费用按费用标准和实际发生数量计付。

(1)收购相关费用

①收购费用每吨95元(含对采取集并运输给予的5元/吨集并补助)。

②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主体(烘干中心)提供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净粮”,按20元/吨给予“净粮”补助。

③对跨区域直送粮库给予的直送补贴,由市收储公司视情按公里数与市场询价,并经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④对因极端天气影响,实行跨行政区域应急烘干的予以运费补助,由市收储公司按公里数与市场询价,并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文简称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2)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

包括粮食出入仓、移库、倒仓、集并(余缺调剂等)、整理等环节发生的运输、装卸,货位堆装、整理(含平仓)和拆垛,包装粮仓围包散储等费用。其中,粮食采购与销售原则上采取仓内送货和仓内交货制,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客户负责;粮食收购期间发生的清理、装卸、整理等费用,纳入前款收购费用,余缺调剂实行接收库内车板交货;其他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其标准由市收储公司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3)粮食竞价交易手续费

按照合同约定不超过交易额的0.15%予以支付,包干轮换的交易额按合同约定的轮入价格结算。

3.轮换价差

按轮换方式分为自主轮换价差和委托轮换价差。

(1)自主轮换价差。自主轮换粮食实行固定成本制,自主轮换价差为当年粮食出库销售收入与补库购入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含损耗溢余),按实结算。

①固定成本确定。年内有新增规模、品种结构调整或自主轮换计划变化等,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经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核定。固定成本确定后,农发行贷款计息成本同步调整。

②粮食销售收入。按公开招标中标价与实际销售数量计算。采取其他方式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粮食物资局审定。

③粮食损耗溢余。按市级储备粮损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溢余粮食销售收入统一上交市财政局。

(2)委托轮换价差。按合同执行。

(3)购入粮食结算价格确定。

①订单收购及市内余缺调剂调入的粮食,按订单收购价(含等级差价及水杂等升扣)确定结算价格。其中,等级差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根据平仓验收质量检验报告,对平仓验收等级高于收购检验等级的,升等差价由收购(调出)单位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补发给该仓售粮农户;对平仓验收等级低于收购检验等级的,按平仓验收等级向收购(调出)单位支付收购价款。水杂等指标升扣按收购实际兑付情况确定。

②招标采购的粮食,按合同确定结算价格。

③委托轮换的粮食,由市收储公司贷款的,按合同确定结算价格;由受托企业承担粮食货款的实行双价格制,分为计息价格和调用(入账)价格。其中:

委托轮换原粮的,且以直接或委托收购方式落实粮源的,计息价格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按验收等级增扣)或实际收购价(以收购发票为准,两者取低值)加100元/吨收购集并费用确定;调用(入账)价格按实际收购价格加100元/吨收购集并费用确定。收购期间,市收储公司应加强收购监管,定期审核受托企业收购分仓清单,并在平仓验收时审核确定计息、调用(入账)价格。受托企业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或委托收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需经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委托轮换成品粮油、食用植物油或以采购方式落实委托轮换原粮的,根据合同签订生效日前最近一期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公布的价格,计息与调用(入账)价格均按同品种(普通)批发价格确定。

④其他方式补库的粮食,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粮食物资局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4.贷款利息

由市收储公司贷款的,按贷款金额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的贷款利率,按实结算。

由受托企业承担粮食货款的,按计息成本、平仓验收后在库天数(自现场平仓验收之日起至提货单开单日止,平仓验收不合格的按实际转储备之日起)和市农发行的贷款利率结算。

5.相关保险费用

粮食保险费用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6.绩效考核费用

(1)粮食收购费用考核包括当季收购费用考核和年度5万元考核奖励,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对市级储备粮库上级管理企业进行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奖励结果应报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2)粮食保管费用考核包括每月保管费用考核和年度10万元绩效奖励,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对市级储备粮库上级管理企业进行考核。其中,年度绩效奖励结果应报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3)粮食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资金每年18万元(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包含在市收储公司管理费用内,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对市收储公司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二)市级储粮保粮能力提升项目费用

支持范围包括市级储备粮食仓储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绿色储粮,信息化管理等。由市收储公司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其他费用

1.受灾稻谷收购价按受灾稻谷收购处置方案执行。

2.受灾粮、四五等粮、被污染粮等其他政策性收购粮食,其收购、保管、集并、销售价差、利息及处置等费用参照市级储备粮保障费用标准等规定执行。

3.当市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三、费用申拨及结算

(一)预算的申报与审核

1.市收储公司结合每年预算编制时间,在“一上”阶段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初步预算安排。12月15日前向市粮食物资局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报告。

2.市粮食物资局对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初审并出具意见函报市财政局。

3.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局下达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文件。

(二)拨付及结算

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按照预算文件,结合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季度分批拨付至市收储公司。次年1月31日前,市收储公司向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经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结算。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实施期间,若遇上级粮食政策、财政政策、市场行情等发生较大变化,需相应调整有关条款,由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市农发行研究制定补充政策措施或修改完善本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温州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温财企〔2021〕19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