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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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20年11月,我市出台了《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初步实现了全市域救助对象、保障范围、救助标准、就医管理、经办服务等基本政策统一。但自2021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救助资金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包含了精准确定医疗救助覆盖范围、规范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方式和标准、健全“医保纾困”工作机制、细化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其他等七项内容: (一)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明确资助参保政策。明确资助参保标准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推动实现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引导低收入人群增强主动参保意识。 (三)健全“医保纾困”工作机制。完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体系,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普惠型商业健康险财政资助参保政策。壮大慈善救助,完善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机制,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方式和标准。统一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标准,按照特困人员、低保、低边人员与其他特殊困难人群设置不同的救助额度与救助比例,门诊与住院救助实行相同的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五)加强资金保障管理。科学编制年度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安排不足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在医疗救助对象就诊时使用合理的诊治方案,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七)加强救助政策衔接。原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救助身份认定地人民政府按原渠道保障;本意见实施后新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四、重点内容 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方式和标准。一是统一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低保人员按80%救助,低边人员按70%救助,救助限额10万元;因病致贫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贫困对象按相应比例救助,救助限额10万元,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可参照低边人员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二是统一门诊救助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域内协议定点医药机构依据规范处方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就医、购药费用,经大病保险、基本医保费用补偿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与住院救助实行相同的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三是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险“四重医疗保障”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适度给予倾斜救助。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五、政策解读单位 解释单位: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吴晓静 联系电话:0577-8888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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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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