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关于《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4月3日-4月15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4条:《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8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68号)是否有替代文件;建议废止《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工伤〔2008〕166号);建议修改《关于明确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延长期限和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34号)有关特殊工时审批申请材料以及审批流程等部分规定。 二、意见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相关单位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对收到的意见处理如下: 1.温人社发〔2018〕118号文件已被《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替代,被征地农民待遇不降低。 2.温人社发〔2018〕168号文件已被《温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管理暂行办法》(温人社发〔2022〕51号)替代,该文件属于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 3.温劳社工伤〔2008〕166号的废止建议,予以采纳。 4.关于温人社发〔2013〕34号,它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制定的,经与省人力社保厅劳动关系处对接,目前浙人社发〔2012〕335号文件有效。特殊工时制审批事关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益,审批流程简化了,提交的审批材料可以简化,但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企业民主管理程序还必须到位,需要留存相关佐证资料,审核部门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审查资料或实地核查。经研究,修改温人社发〔2013〕34号文件的建议不予采纳。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做好《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