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温州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资格的公告 | ||||
|
||||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经审查,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本公告所公布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市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