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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温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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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5月9日-5月19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5条,主要围绕就业技能培训对象问题,其中有4条反馈意见是网民建议“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更改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有1条反馈意见是网民建议“高职院校学生考证补助不要限定在毕业年度,考证时间由高职院校自由把握,灵活处理”。 二、意见处理 市财政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关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更改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高职院校学生考证补助不要限定在毕业年度,考证时间由高职院校自由把握,灵活处理”,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上述建议,具体原因如下: (一)政策衔接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对就业技能培训对象进行了限定,其中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为确保就业补助政策的延续性和规范性,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兑现的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与省级保持一致,不再自行扩大范围。 (二)执行明确性 现行表述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与社保登记、就业统计等系统数据口径相匹配。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做好《温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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