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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8 11:3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工作,我局制定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一方面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将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助于推进生态环境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

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 号)。

三、主要内容

《三张清单》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部分,共涵盖83个事项,其中:不予处罚61项、减轻处罚15项、从轻处罚7项。分为建设项目、排污许可、水、大气、固废危废、土壤、噪声、海洋和其他九个类别。

1.关于不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两个原则性规定梳理: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共梳理61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2.关于减轻处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共梳理了15项比不予处罚情节稍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减轻处罚清单。

3.关于从轻处罚。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符合学法积分、生态损害赔偿、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7种情形的,可以在法定罚款幅度的20%以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多种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可以叠加适用,但最终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577-8832291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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