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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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这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在制度层面形成地方成果,能更好地指导全市各地规范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认知度和获得感。《指南》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 一、编制背景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相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将本地区适宜开展替代修复的项目纳入其中。为更好地承接改革新要求,在前期各部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印发本《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共设五章二十条,包括: 一是从程序规范角度明确了工作流程。明确了替代修复工作过程中包括项目申报与入库、项目匹配与实施、项目监督与管理等各环节流程以及工作要求,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明确了市级层面的实施路径,有助于推动我市替代修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 二是从落地可行角度提出了适用条件。提出了替代修复的适用情形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试行期间替代修复项目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及可申报的八种项目类型,包括水体、土壤、生态、海洋保护修复以及水土保持、碳普惠、公众参与、其他等领域项目,确保易操作、可执行,有效指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 三是从强化监督角度规定了管理要求。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和替代修复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其他有必要明确的内容等。明确了替代修复各环节需基于科学评估,依托专家评审和技术论证,确保全过程合法合规。替代修复工作将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接受公众监督。 三、政策落实 下一步将通过公开征集或部门推荐的方式,我市将探索建立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项目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登记在册的社会公益组织可自愿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 四、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0577-8832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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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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