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新办法下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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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广化桥路沿线住宅。(银子 摄) 什么是物业保修金?哪些情形可以用、怎么用?近日,我市出台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所谓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保修金管理机构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是守护业主住房质量安全的“质保金”,关系着千家万户切身利益。 据了解,我市自2010年开始正式推行物业保修金制度,随着房地产业需求和发展,业主对住宅物业使用质量和安全也提出了新需求。为破解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难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此次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此外,自2024年11月14日起,我省已停止实施住宅物业保修金强制交存制度,对新增项目不再要求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11月14日前交存的保修金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办法清晰界定物业保修责任与保修期限,筑牢房屋质量安全底线。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全装修商品房交付的,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得低于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等。 不过,如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或者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明显增加荷载造成结构损伤、构件变形或者开裂的,擅自改变屋顶、露台、卫生间、厨房间、墙面等防水层造成其渗漏水的等视为建设单位免责情形,应当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规定,相关业主、业主组织等认为物业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与建设单位先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可向项目所属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介入协调处置。 对于保修金退还,办法明确了申请退还的主体、时间及公示期限,创新提出公示期间争议解决路径。即保修期届满之日仍存在保修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就争议事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并启动退还程序,将有效破解保修金退还难问题。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六种具体情形,有效避免其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模糊应对、拖延时间、推诿责任等行为,确保保修工作及时开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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