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00025184288/2026-0997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温政办〔2026〕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1-1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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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05 09: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认定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建设的有序进行,明确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拆除的情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情形,适用本认定标准。

二、认定标准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二)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三)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使用;

(四)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消防、采光、通风、隔声、日照无法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五)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确定的合理误差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违法建筑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法不予拆除或暂缓拆除的乡村违法建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本认定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认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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