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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推进片区散乱建设有序整治,推动基础配套设施体系逐步完善,促进土地利用质量与效益稳步提升,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具有城镇功能的零星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类型中一种情形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历史遗留用地。 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 (二)布局散乱类用地。 1.布局散乱且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 2.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和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范围内,存在严重影响区域功能发挥或明显与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要求相违背的存量建设用地; 3.纳入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工业区改造等计划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建设低质低效类用地。 1.容积率或建设强度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要求的80%,影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产业用地; 2.容积率低于国家或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最低标准要求的商服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经县(市、区)政府评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纳入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关停并转”“退二优二”“腾笼换鸟”等工作计划的产业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 5.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抗震等级低,房屋结构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或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建筑安全鉴定为C、D级危旧房屋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基础设施不完善类用地。 1.自身基础设施的配套水平不足,严重影响日常生产、生活的存量建设用地; 2.用途不合理、功能单一、设施陈旧、空置浪费的存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用地。 (五)其他用地。 1.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2.不具备独立开发利用条件的存量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经区、县(市)政府研究决定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三、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城镇低效用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 (二)供应后未开工建设的供而未用土地; (三)闲置土地; (四)已开工未建成或建成时间较短(供地时间低于10年)的项目用地。 四、认定办理流程 属地县(市、区)政府是认定的实施主体,应本着便捷、高效和可操作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开展。低效认定的办理流程包括初步认定、认定复核、备案纳管三个步骤: (一)初步认定。通过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可借助AI、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初步核实目标对象的土地用途与权属、利用强度、建筑实体、环境状况、配套设施水平等基本信息,开展定性、定量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二)认定复核。综合权利主体再开发意愿、社会影响、各相关部门意见等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三)备案纳管。根据国家、省级工作要求,将调查核实确认的城镇低效用地范围套合详细规划、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图件并建库,按需编写调查报告。各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入库管理。 五、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标准规范开展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低效用地,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前提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批再开发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开发建设和后续履约的管理,推动存量土地提质提效。不得将不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地块纳入低效用地,规避国家、省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在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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